
新華社北京6月28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24年6月28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24年6月28日
新華社北京6月28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檢疫查驗
第三章 傳染病監測
第四章 衛生監督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防止傳染病跨境傳播,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防范和化解公共衛生風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開放的口岸(以下簡稱口岸),海關依照本法規定履行檢疫查驗、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和應急處置等國境衛生檢疫職責。第三條 本法所稱傳染病,包括檢疫傳染病、監測傳染病和其他需要在口岸采取相應衛生檢疫措施的新發傳染病、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檢疫傳染病目錄,由國務院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會同海關總署編制、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監測傳染病目錄,由國務院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會同海關總署編制、調整并公布。檢疫傳染病目錄、監測傳染病目錄應當根據境內外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及時調整。第四條 國境衛生檢疫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風險管理、科學施策、高效處置的原則,健全常態和應急相結合的口岸傳染病防控體系。第五條 海關總署統一管理全國國境衛生檢疫工作。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國務院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國境衛生檢疫相關工作。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境衛生檢疫工作納入傳染病防治規劃,加大對國境衛生檢疫工作的支持力度。海關、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中應當密切配合,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強化信息共享和協同聯動。國家依法強化邊境管控措施,嚴密防范非法入境行為導致的傳染病輸入風險。第六條 海關依法履行國境衛生檢疫職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海關履行國境衛生檢疫職責,應當依法保護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不得侵犯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第七條 國家采取多種措施,加強口岸公共衛生能力建設,不斷提升國境衛生檢疫工作水平。第八條 國家加強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以及有關國際組織在國境衛生檢疫領域的交流合作。第二章 檢疫查驗
……